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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7

印发《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文 物 局

  2020617

  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文博事业蓬勃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本办法执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

  根据本市文博行业实际,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类别,涵盖专职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保管、文物科技保护、文博技术、考古、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创研发、文物流通等专业,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一)专职研究适用于从事文博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文物鉴定专业适用于从事文物鉴别、征集、定级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三)文物保管专业适用于从事文物藏品的整理、建档、保管、保护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四)文物科技保护专业适用于运用传统技艺和现代科技手段从事文物保护、检测、修缮、安全等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的研究与应用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五)文博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装裱、标本制作、绘图、摄影以及从事藏品养护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六)考古专业适用于从事考古发掘、调查、资料收集、整理以及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七)陈列展览专业适用于在文博行业中从事基本陈列、特别展览的研究策划、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制作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八)宣传教育专业适用于在文博行业中从事社会教育、讲解、宣传、培训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九)文创研发专业适用于在文化、文博行业中从事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策划、设计、宣传推介及研发技术、材料、工艺的研究和运用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十)文物流通专业适用于在文物交易流通中从事数据采集、信息咨询、市场研究分析以及购销、拍卖和典当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审的专业范围,根据本市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文博系列中级职称名称为馆员。

  第四条 上海市文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具体负责,中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物局的相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文博系列中级职称人员除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申报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申报文博系列中级职称人员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聘任文博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文博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五)在一线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在所从事专业领域有较高专业水平且实绩突出的,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6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非遗传承人专业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文博系列中级职称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聘任助理馆员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及以上的。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密切相关,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的。

  (三)考古调查及发掘报告、文物鉴定总结、文物保管业务工作文章、陈列展览大纲和设计方案、文物宣传科普文章、文博技术总结、文物评估报告、文物经营拍卖图录或经营工作总结等2篇及以上的。

  上述论文、调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不得少于3000字。调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须由所在单位出具鉴定。

  第八条 具有其他系列职称,转评文博系列中级职称任,须从事文博工作满1年。其他系列职称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九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职称古汉语要求,从申报人所在单位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馆员评审标准: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专业问题、取得相关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专业工作或项目,并能够独立承担其中部分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各专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从事专职研究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物某一门类有一定研究,编写过文物陈列、展览体系中部分内容文字提纲,能完成一般课题研究或古文献、历史文献等整理、研究工作。

  (二)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对文物某一门类具有一定鉴别技能,较为准确地判明文物的真伪、年代,并能写出完整的鉴定评估报告。

  (三)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能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计划和方案,有一定的文物鉴定、保管、保护水平,并能独立解决藏品保管的一般技术问题。

  (四)从事文物科技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参加过2个以上文物保护项目的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技能,并能独立解决和处理一般的技术问题。

  (五)从事文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文物修复、复制、装裱古书画及标本制作方面有专长,能解决修复复制制作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并能写出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

  (六)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独立进行古墓葬的发掘和古遗址的试掘工作;有参加不少于2个考古发掘项目的经验,并能写出完整的考古发掘调查报告。

  (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能独立从事陈列设计工作,熟练地完成所承担的设计任务;能制定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陈列形式设计方案,解决设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写出陈列大纲或技术报告。

  (八)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编写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陈列展览项目的宣传、讲解方案及陈列展览的讲解稿,并能解答陈列展品一般专业问题,能独立开展社教、科普活动,取得较好社会影响。

  (九)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了解文创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研发动态、市场发展前景,对文创市场、产品研发、销售与IP授权、宣传推广与受众面等有一定的研究。能提出文创产品的研发方案或策划推广方案,解决研发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独立完成文创研发项目所承担的任务,并能写出文创推广策划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或技术报告。

  (十)从事文物流通工作的人员:具有本行业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文物交流动态,以及文物市场运营管理。对文物某一门类具有一定鉴别技能,较为准确地判明文物的真伪、年代,并能准确评估其在交流中的价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文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主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二)单位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应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在单位(部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考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

  (三)资格审核。中评委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人员,提交评审书面材料。

  (四)会议评审。召开评审会议,执行委员介绍材料审阅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投票表决。

  (五)网上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制作职称电子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申报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沪文管发〔2010〕第46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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