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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4 年度上海市律师 、公证员系列 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2

关于 2024 年度上海市律师 、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年度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 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 12 个月。

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公证处在编在岗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对于上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有突出 业绩和重大贡献外,本年度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最近 3 年内无行政处罚或律师、公证员行业处分记录,无尚未结案的行业违法违纪调查事项;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 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律师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 2 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专职律师 5 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专职律师 7 年以上。

2.公证员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 2 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 4 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 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单位推荐,经审核后,可以破格申报。原则上资历不能破格。

(三)专业工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每年需办理诉讼类律师业务 5 件及以上;非诉讼类律师每年需服务客户 3 家及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的公证员,年办证量需达到 60 件及以上。

(四)业务成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需提供下列业务成果之一:

1.案例说明(每篇不少于 5000 字)2 篇;

2.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 1 篇或出版专业论著 1 本。

(五)单位工作考核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公证员由所在单位提供;律师如三年内均在本市执业,无需自行申请,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提供,如三年内曾在外地执业的,由当地律师协会或行业主 管部门出具考核结果并上传至附件)。

三、申报转评要求

已获得非本专业系列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申报转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须从事相关工作 1 年及以上,且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合格。

四、申报程序

(一) 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 申报对象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选择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查询本专业评审通知并点击进入。申报人在填写材料前应 仔细阅读网上相关信息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并经单位和区局核实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制作 PDF 或通用图片格式电子文档。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 证明、文章、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2. 申报时间:2024 年 9 月 14 日至 10 月 18 日, 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提交。对于因申报人材料受理不全、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 核受理。

(二)书面申报

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受理点会根据审核通过时间,另行通知申报人书面申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请申报人根据受理点的通知,按时前往受理点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1.书面受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15 日。 

2. 申报地点:

①律师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 33 楼)

联系人:滕佳益、郑璐斐;联系电话:021-64030000-188、128

②公证员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胶州路 699 号 12 层 207 室)

联系人:乔娜、郑杉杉;联系电话:021-62184408-207、103

五、评审程序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律 师、公证员中评委 ”)承担本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案例、论文或论著鉴定。由律师、公证员中评委组织 执行学科组对申报材料中的案例、论文或论著等进行鉴定,作为执行中评委评审依据。

(二)执行中评委评审。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三)公示。通过执行中评委评审的申报人,在上海市职 称服务系统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期满无异议,颁发电子证书。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六、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12 日



本文来源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家官网(http://www.rsj.sh.gov.cn/zcps/zcpssb/EcNoteServlet?dispatch=ecNontDetail&nodeid=13724#),如有侵权请告知并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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