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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计量测试、标准质量、特种设备、食品检测及技术管理等)

发布日期:2024-05-28

202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等文件精神,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2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与评审重点

  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下设计量测试、标准质量、特种设备、食品检测及技术管理4个专业学科组,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的评审重点是:聚焦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聚焦标准在扩大内需、国际竞争和产业稳链中的作用,对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互融合、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技术人才作适当倾斜。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获奖、唯论文倾向,激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中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范围

  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2、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后有重大业绩者除外)。

  (三)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对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对于先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6、任职资历自按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起算,计算到2024630日。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证明文件,或提供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以示证明(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人事人才栏目下载)。

  7、破格条件:

  (1)对于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向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金融、航运、科创和高新技术分中心申请,通过直通车进行申报。

  (2)具备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2年以上的;或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未满5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刊物(有书刊号)上独立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以下经历和业绩: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或者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发明者。

  ()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要求

  受聘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之一的:

  1、负责或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取得国家、省市或各委办局颁发的技术创新发明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集体奖项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角色);

  2、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需提供专利实施或应用情况材料);

  3、负责或主要参与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主导的技术项目,包括技术研究、改造、标准制定等,经有关权威机构评定、验收取得较好业绩成果的,并提供本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或获得荣誉证书;

  5、在负责或主要参与的本专业有关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生产、技术服务项目)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经有关机构评定、验收确认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取得显著的降本增效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在负责和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7、对工程项目管理、产品技术服务方面有突出技术贡献的;

  8、高技能人才评审重点: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着重考察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

  (五)论文、论著和技术总结要求

  提交在任工程师期间撰写的,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2篇(含)以上。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以书刊号为准)的学术论文,其中主审论文本人撰写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合作撰写论文一般不超过3人)。

  2、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

  3、结合本人在任工程师期间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独立撰写技术总结。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技术总结须同时提供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同行专家(2人及以上)出具的书面评价推荐意见,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

  申报人须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审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专家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非主审的外文论文请提供中文内容概要简介。

  大学毕业或学位论文,以及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论文。

  为防止出现学术腐败,高评委将随机抽取一部分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查,若申报人自己已进行过论文的网络查重,请将查重报告随论文一起提交。

  除论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外(PDF格式,打包成一个文件作为论文附件上传),提交论文及技术总结的,需上传封面、目录、内容(PDF格式),以及所有论文的WORD版本,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凡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材料的,高评委不予受理。

  (六)单位考核和公示要求

  1、申报人近3年业绩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由所在单位提供)。

  2、为确保职称申报程序公正,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出的职称申报情况予以在一定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需完成公需、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25学时(45+80),具体如下:

  1、公需科目:需完成必修课程不少于45学时,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2019年以后学时可计入)。各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sacee.org.cn)查询《2024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

  2、专业科目:需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80学时,各类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可查询上海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网站(www.sbqttc.com)。

  (八)专家面谈要求

  为更好、更客观地了解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根据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专家面谈。专家面谈内容不局限于论文,与职称评审中相关的均属于面谈范围。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谈,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评审,专家面谈情况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网上申报操作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操作办法

  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先按要求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注册用户信息,然后再填写基本资料,选择所要申报的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学科组,按照要求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附件,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生成并打印申报表(请确认上传附件不携带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二)申报注意事项

  1、网络申报系统设有申报截止日期,此截止日期是指申报者完成内容填报,进行第一次提交的日期,不包括提交后高评委要求后续修改提交。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第一次申报提交,否则将无法参加今年的评审。

  2、工程系列评审中项目情况是考察申报者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情况是必填的内容,注意填写的工程项目必须是任工程师以后完成的项目,并且所列的立项单位、项目经费等所有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最后需提交的附件内容包含项目立项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可打包成一个压缩文件提交)。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必须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随意填写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申报人的主观结论。

  3专利、课题一栏中填写的专利必须是已经授权的专利,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请勿填写。且专利必须提供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需以发明专利进行学历破格者需提供第三方(专利使用方)出具专利应用情况证明。

  4、事业单位的申报人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缺额情况进行申报。

  5工作业绩栏中的个人工作业绩填写后,请将该文的word版也上传至该栏的附件中,以便专家评阅查看。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评委会的前置条件。因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为非必需提供的材料,由申报人自愿提供。但是,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体现,因此,申报人如有能证明自己外语水平材料(如外文论文、GRE、雅思等)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材料(如各类计算机培训考核证书、软件著作证明等),也可自愿提供,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这些证明材料请压缩打包后放在附件资料栏中。

  7、作为对申报人的一个基本情况的了解,请申报人填写基本信息栏时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尽可能填写正确、完整,若空缺,评委会和专家在评审时将视此项为

  8、申报人完成第一次提交后,要经常登录申报系统查看评审进程,若出现评委会退回的状况,请抓紧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修改、补充材料要求进行修改,并勿忘修改后再次提交。未在评委会通知日期前完成修改并提交的,视为放弃今年评审。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对申报人的要求

  1、《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3

  申报表网上生成(须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并填写核实意见、盖章后,将《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整本彩色扫描上传至申报平台单位意见栏中。

  2、《自荐材料》3

  《自荐材料》(附件1)应能反映申报者的专业水平、能力、业绩以及综合方面的情况,申报者应按要求逐项如实认真填写,并将签名盖章后的材料扫描上传至相关表格栏中。

  3、主审论文一式3份、其他论文一式1

  公开发表论文上传时需包含杂志封面、目录和文章页彩色扫描件;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作为论文上传时需包含有本人签名的文章内容、单位出具的项目情况证明、推荐专家出具的书面签名的推荐材料。

  4、上传单位对申报表中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的内容(须盖章),上传在单位意见栏中。

  5、扫描上传各类证书原件材料,并复印1份,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章按序装订成1册提交。

  (1)学历、学位证书(高中起始的学历或学位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4)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学时证明;

  (5)专业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及其重要业绩方面证明材料;

  (6)申报者身份证或居住证及居住证副联(超过有效期的须提供延续证明)

  网上申报通过、取得受理号后,申报人需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放入评审材料袋(档案袋)中。评审材料袋贴上《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并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受理号。提交书面材料时,需携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书和论文发表刊物的原件。评委会审核后原件退还申报人。

  (二)对申报人所在单位的要求

  1、单位应对申报人填写的《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内容进行核实,在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内,写明核实意见并盖章(必须写具体内容,不能只有情况属实之类)。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应按单位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中如实填写岗位情况,并由上一级人事部门盖章确认。

  2、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各类获奖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3、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技术业务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协助提供申报人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填写《单位考核评价和公示情况表》(附件4)一式3份,填表人签名、单位盖章后,请分别装订,并将材料扫描上传至相关表格栏。

  五、报送材料时间、地点及费用

  (一)申报时间

  1、网上注册报名时间

  202471日至2024721日。

  2、提交书面材料时间

  取得受理号后,通过申报平台短信通知。

  (二)书面材料报送地点

  地址:长宁区威宁路393号,联系电话:64312580

  (三)评审费用

  评审费1000/人(评审未通过者,费用不予退还),缴纳方式另行通知。

  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4528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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