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和相关单位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教授、副教授。
(二)列为本次评审的对象,必须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送单位须出具申报人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参公身份)的证明。实行缺额申报,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三)本次评审设学科组,包括哲学、政治学(含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学(含经济管理)、党史党建、公共管理和社会学、法学等。
二、申报条件
(一)任职资历
1.申报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满5年。
2.申报副教授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讲师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讲师满5年。
本次申报职称任职资历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止。
(二)上海市党校系统及上海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业务资格条件
1.晋升教授的业务资格条件
(1)教学条件
任副教授以来,在主体班讲授过三类 (题目与内容都不相同,下同) 以上的专题课,并且完成每个年度教学工作量;讲课效果好,教学成绩突出,在主体班讲课,平均满意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
(2)科研条件
①任副教授以来,公开出版过独著的学术专著1部和在社会科学权威性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5000字左右)。
②任副教授以来,在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10篇以上专业论文(已作权威性刊物计算的论文不再计入此列)。
③任副教授以来,主持过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为省市级以上课题最终成果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最终成果中,本人独立完成的数量不少于4万字)。
2.晋升副教授的业务资格条件
(1)教学条件
任讲师以来,主讲过一门专业课,在主体班讲授过专题课,并且完成每个年度教学工作量;讲课效果好,教学成绩良好,平均满意率一般应达到80%以上。
(2)科研条件
①任讲师以来,在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8篇以上专业论文。
②任讲师以来,曾为市党校系统(市委党校校级)及以上课题或区、县、委办党委或政府立项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或曾获得过市党校系统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独立完成的或排名第一、二位的科研成果)。
(三)相关单位业务资格条件
上海团校、上海妇女干部学校、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试点业务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四)连续申报
上一年度未通过评审、在本年度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接受申报: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奖项,须出具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等,须提交立项、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五)转评要求
取得其他相关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转入本市党校系统或相关单位工作,须符合本市本通知所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并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相同层级的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累计。
三、申报程序
2023年度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www.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先按要求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用户信息,然后再填写基本资料,选择所要申报的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按照要求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附件。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23年9月27日开始至10月20日截止。
(二)提交纸质材料
1.申报人员应向高评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2.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详情见附件。
3.除《高级职称评定申报表》(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附件所列其他表格,请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门户网站(https://www.sai.gov.cn/)“队伍建设”页面的“表格下载”栏下载。
(三)线下报送时间及地点
1.报送时间:2023年9月27日开始至10月20日。
2.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组织人事处(行政办公楼602室)
联系电话:22880622,64846104(传真)
联 系 人:孔立娜
E —MAIL:sdx601@163.com
四、评审费用
(一)申报副教授评审费用(含专家鉴定费)每人1000元;申报教授评审费用(含专家鉴定费)每人1200元。
(二)送评审材料的同时,缴纳评审费。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
2023年9月26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