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公证处在编在岗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对于上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外,本年度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执业中无重大失误或因投诉被处理;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律师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律师相关工作2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律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相关工作7年以上。
2.公证员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单位推荐,经审核后,可以破格申报。原则上资历不能破格。
(三)专业工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每年需办理诉讼类律师业务5件及以上;非诉讼类律师每年需服务客户3家及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的公证员,年办证量需达到60件及以上。
(四)业务成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需提供下列业务成果之一:
1. 案例说明(每篇不少于5000字)2篇;
2. 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
篇或出版专业论著1本。
(五)单位工作考核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公证员由所在单位提供;律师如三年内均在本市执业,无需自行申请,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提供,如三年内曾在外地执业的,由当地律师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考核结果并上传至附件)。
三、申报转评要求
已获得非本专业系列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申报转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须从事相关工作1年及以上,且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合格。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对象登陆“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选择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查询本专业评审通知并点击进入。申报人在填写材料前应仔细阅读网上相关信息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单位和区局核实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制作PDF或通用图片格式电子文档。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文章、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2.申报时间: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7日,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提交。对于因申报人材料受理不全、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核受理。
(二)书面申报
经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受理点通知申报人上报书面材料。
1.申报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15日。
2.申报地点:
①律师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33楼)
联系人:滕佳益、郑璐斐;联系电话:021-64030000-188、128
②公证员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胶州路699号12层207室)
联系人:乔娜、郑杉杉;联系电话:021-62184408-207、103
五、评审程序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师、公证员中评委”)承担本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案例、论文或论著鉴定。由律师、公证员中评委组织执行学科组对申报材料中的案例、论文或论著等进行鉴定,作为执行中评委评审依据。
(二)执行中评委评审。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三)公示。通过执行中评委评审的申报人,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期满无异议,颁发电子证书。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六、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